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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六個月
2011-07-06|資訊來源: 大同人才網|查看: 2815
2011-07-06          來源: 來自互聯網          〖字號:       〗         背景顏色:

         核心提示:單位提出的試用期太長,試用6個月。單位的做法已經違反了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
劉先生最近找了一份新工作,他對這份工作還算滿意,但就是單位提出的試用期太長,說是要試用6個月。劉先生質疑,單位的做法已經違反了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
法官解答:我國《勞動合同法》對試用期的長短做出了明確的規(guī)定,即: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
在此提醒劉先生注意,如果試用期是6個月,試用期后劉先生如被錄用,則單位與其應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否則,單位的做法就違背了法律規(guī)定。劉先生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,維護合法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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